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说明
时间:2014/07/15 浏览次数:1227
根据泰安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》(泰政办发【2012】73号)规定:自2013年4月1日起,全市统账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确定为,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,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:35周岁以下的,按1%记入;35周岁(含)以上45周岁以下的,按1.5%记入;45周岁(含)以上的,按2%记入。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(2012年12月份月养老金)的一定比例记入:75周岁以下的,按5.5%记入;75周岁(含)以上的,按6.5%记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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